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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便民明白纸
时间:2013-9-30 9:07:57 来源:桓台新闻网 【字号: 】 手机看新闻
为使热用户进一步了解供热工作,公司根据上级有关供热方面的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供热开户手续办理
1、在热力公司服务区域内具备供热条件的个人用户请携带房产证、单位用户及开发商请携带建筑定位图及采暖有关图纸,到热力公司供热服务厅办理。
2、热用户填写用热申请表,并留下联系方式。
3、填表后公司质检人员3日内与您联系到现场实地检查验收。对个人用户系统不合格的地方作出说明,用户应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单位用户及开发商根据热力规划双方协商确定入口位置,确定供热范围。
4、验收合格的个人用户在3日内到供热服务厅办理缴费手续,并签订供用热力合同。单位用户及开发商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热力公司予以配套供热设施。
5、收费标准:根据《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规定》(桓政发[2009]29号)文件规定:“供热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居民住宅为60元/平方米,公建为72元/平方米。”如有变更,按政府新文件执行。
二、供热取暖费收取
1、收费标准:根据《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桓政办发[2008]104号)文件规定:“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23元/平方米;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为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为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2、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器设备,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300元收取供暖费。
       三、业务受理中面积的确认
1、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确权面积为准,如无房管部门确权面积,根据国家规定以双方进行测量的实测面积为准,测量结果双方应签字确认。
2、居民住宅供暖计费面积以房产证中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包括房产证上没有注明分摊面积的)按以下比例扣除公用分摊面积后作为计费面积:建筑面积65平方米及以下为10%,65-90(含90)平方米为8%,90-130(含130)平方米为7%,130平方米以上为6%。
四、为什么不能放掉暖气中的循环水
暖气中的水是做过防腐处理的软化水,加有化学药剂。如果使用这种软化水淋浴或洗衣,会有害身体。供热系统需要足够的循环水才能保证正常运转,放循环水容易导致系统缺水或形成气塞,从而影响系统的供热效果。如大量失水就会降低供水温度,影响供热质量。因此供热管理条例禁止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水嘴,禁止排放或取用系统软化水,违反规定的应予以处罚。
五、供热设施的产权划分和保修期
1、《淄政发[2006]44号》文件明确规定:“供热站至用户楼前总阀门井(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产权归供热单位负责,室内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室内至楼前阀门井的产权属公共部分由用户分担,单户控制用户锁闭装置由供热单位控制。楼房安装供热设施时,居民户均应服从楼内整体规划和建设,不得阻止室内公用供热管道的安装。
2、《桓政发[2009]29号》文件规定:“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热源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
3、供热站至用户楼前总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室内至楼前阀门井的公用供热设施、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经安装单位保修两个供热期后,由用户负责管理、维修、更新改造。
六、热用户增加车库、阁楼供暖需办理开户手续、缴纳供热配套费
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阁楼、地下室、杂物间、车库都是住宅的附属间,热用户住宅附属间安装暖气属新增供热面积,需要到供热企业办理手续,缴纳供热配套费。只有办了增容才能为其供暖。
七、车库、阁楼供暖配套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
根据《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规定》(桓政发[2009]29号)文件规定:“供热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居民住宅为60元/平方米。”按照(桓政办发[2008]104号)文件规定:“城区居民供暖按套内建筑面积收取,价格为23元/平方米。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八、未经供热单位允许,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处罚规定
热力公司配套的居民供热设施,设计负荷为居民住宅主体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阁楼、地下室、杂物间的供热负荷。如果用户未经供热单位允许,擅自增加供热面积,依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停暖申请
1、停止供热的期限最少为一个采暖季,停止供热的范围应是住宅整体,不允许部分停热。
2、因特殊原因不需采暖的用户,应于4月15日至10月20日到热力公司申请办理停暖手续,填写《用户停热申请表》,以前有欠费的用户须补清欠费。公司将在7日内与申请人联系并到用户家中进行停暖验收,验收结束后,现场作业情况申请人应签字确认。因申请人不配合而导致停暖验收无法完成的,视为正常供暖,热力公司保留追缴该用户采暖费的权利。对没有办理停暖手续又未缴采暖费的用户,视为正常供热,应缴纳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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