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食药监局采取三项措施,确定了25家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要进行药品营销人员备案登记,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为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出租、出借、挂靠经营、从无证单位购进及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县食药监局对全县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调查摸底,确定了25家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要进行药品营销人员备案登记,并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对已经与本单位建立业务关系的销售人员进行清查,严格审查供货单位资质,核实销售人员身份并通知销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的企业销售人员必须按规定提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GMP(GSP)认证证书复印件、药品销售人员登记备案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本企业有效印章。同时,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登记、备案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对未真实登记经营品种及销售人员情况和不及时报告品种、人员变更情况的,该局将进行重点检查,查明其瞒报、漏报原因,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严惩。 (董兆云 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