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时间:2013-6-20 10:44:10 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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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1年12月,郑男与音乐教师秦女结婚。婚后郑男姑姑送给两人一架钢琴。但郑男不懂音乐,从未动过钢琴,一直是由秦女在使用钢琴。2012年10月,郑男、秦女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拟定协议时,对钢琴的分割产生分歧,秦女认为尽管钢琴是郑男姑姑送的,但是在婚后送的,应视为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郑男认为钢琴虽是在婚后取得,但是其姑姑送给自己的,应属于个人财产,秦女无权分割。两人遂向律师咨询。
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界定了共同财产的范畴,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如果赠与人在赠与时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就只能归一方所有。
《婚姻法》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 一方应有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郑男的姑姑在赠与时,未明确将钢琴只赠与给郑男,所以钢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有利于生产及生活的原则,由秦女分得钢琴较为妥当,秦女应就钢琴的价值,给予郑男一定的补偿。
(岳可华 朱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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