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记者从县卫生局获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近期发布。《办法》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义务,取消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简化了鉴定申请手续,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要提供其所掌握的资料。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
《办法》规定,劳动者在诊断与鉴定过程中享有选择诊断机构就诊的权利、知情权、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异议申诉权利、选择鉴定专家权及隐私受保护权。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由三名以上单数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作出诊断结论。诊断机构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诊断结论负责。(伊丕香 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