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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2013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时间:2013-6-19 9:32:21 来源: 【字号: 】 手机看新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本着有利于促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桓台县2013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政策
(一)2013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中小学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
(二)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招生,坚持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和子女随父母生活的原则,实行划片招生。
(三)城区中小学招收具有城区户口和桓台籍非城区户口但在城区有住房的适龄儿童少年(城区:桓台县城区街道办事处管辖的范围)。
适龄儿童少年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户口一致,且父母为户口户主。
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地点应与其父母居住地点一致,且父母为房产证房主。
在城区有多处住所的,应以实际居住且房产证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固定住所作为确定就读学校的依据。
办理户口和房产证的有效时间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四)户口和居住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在片内有合法固定住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少年儿童,可依据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确定就读学校:
1.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2.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3.父母双方名下无房产(需提供县房管局出具的监护人在城区无住房证明),且儿童与其监护人的户口、居住地长期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者(儿童户口自出生至今未迁移过)。
4.孤儿。
(五)在城区有户口但无住房的学生,需要提供县房管局出具的其监护人在城区无住房证明,同时还需提供现居住地居住证明或租房合同(租住时间需满一年)。
(六)商铺、商业店面房、储藏室、车库、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用房不能作为学生入学房产依据。
(七)桓台县实验学校小学毕业生不实行直升的办法,需按照今年新划定的初中招生范围参加划片招生。
(八)户籍在我县需到县外学校借读的学生必须先到应就读学校报名注册备案,然后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教体局审核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县外学校借读。对未经审核同意外出借读的初中学生中途转回后,在初中升高中时不得参加推荐和指标分配录取。
(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县教体局普教科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安排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到城区学校入学:
1.父母双方同时在城区合法经商或务工1年以上(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下同)。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或备案的劳务合同。
2.子女随父母在城区居住1年以上。需提供城区内房产证明或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3.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签发的父母1年以上的居住证及原籍户口簿。
4.户口所在地不具备监护和入学条件。需提供流出地所在村居出具的父母双方同时外出务工、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并加盖流出地乡镇政府和户口所在地应就读学校公章。
5.小学入学必须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明,初中入学必须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借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各镇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军转干部子女、在桓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需要在城区学校就读的,需持武装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有关材料及学生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材料向县教体局普教科提出申请,统筹安排入学。
(十一)义务教育段的民办学校可在全县范围内招生,但招生简章必须经县教体局审批后方可宣传、实施。
(十二)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做到残疾儿童少年全部入学。各义务教育段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有随班就读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对于不具备随班就读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家长应根据情况分别送其到市、县特教中心接受义务教育。
二、招生办法
(一)农村中小学由各镇中心学校负责组织招生。村委会根据户籍列出名单,报镇中心学校审批,镇中心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前7天,向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各镇、校要结合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以户口簿为依据,摸清底子,早做安排,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
(二)城区中小学由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招生。教体局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各校招生计划及学生户口和实际居住地等相关入学条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划片,确定各校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各校在新学年开学前7天,向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三)因伤病等不能按时入学而要求延缓入学的儿童少年,应由家长写出书面申请,并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镇到中心校、城区到县教体局普教科)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三、招生纪律
(一)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操作程序,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按规定有序招生,不准乱发招生简章,不准乱开招生咨询会,不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宣传。
(二)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把入学关,严禁招收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县属学校严禁在城区跨片区招生。对未经批准擅自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对于由此引发的问题由招生学校自行负责。
(三)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班额。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突破班额。
(四)各小学在组织适龄儿童入学时,严禁以不在本校所办幼儿园上学为由拒收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入学。
(五)严禁各招生学校采取不规范手段搞“生源大战”。所有义务教育段中小学不得举办实验班、特长(色)班,不得分重点班、快慢班。任何学校不得违规收费。
       (六)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县教体局规定的时间进行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生源摸底,不得提前进行登记报名。要实行免试入学,严禁通过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选拔新生。
       (七)违规招生的学校,一经查实,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取消当年一切评先资格,并责令退回违规招收的学生,学校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违规招生学校的校长,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诫免谈话等处理。
(八)县教体局为方便广大学生家长了解有关招生政策,特设立咨询监督电话,号码为8264171。

 桓台县教育体育局
   2013年6月13日

关键词:|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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