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企业家朋友:
您好!近几年来,全县广大企业家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环保投入力度,不断改善企业生产和周边环境,为我县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此,县环境保护局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对企业环境违法的处罚提出“史上最严”的规定:一是实行行政拘留的条件。有“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二是按日计罚的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是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将被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四是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赋予环保部门相应的执法措施。明确了环境保护等职能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
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了“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十四种情形。
新的《环境保护法》即将施行之际,201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提出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对企业而言,遵守《环境保护法》不仅是履行环保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自身持续发展的需要。
尊敬的企业家朋友,在新《环境保护法》即将施行之际,期盼你们认真学习领会新《环境保护法》的涵义和精神,合法经营,守法排污,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以最少的消耗和排放取得最大的产出,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赢。
祝事业兴旺,工作顺利!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