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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时间:2014-10-24 9:30:16 来源:桓台新闻网 【字号: 】 手机看新闻
尊敬的广大居民:
    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县将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居保)合并,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通过一年多的运行,根据上级相关规定,我县对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了完善和提高。为使参保人及时明晰地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及政策变动,结合参保人经办需求,现就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是什么?
    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需要。
    二、什么样的人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我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参保人如何办理参保?
    参保人持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一寸照片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即可参保。
    四、参保人按照什么标准缴费?缴费补贴如何确定?
    我县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统一为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其中100元档次仅限残疾人和特困家庭成员选择缴纳),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缴费档次和补贴如下图表。
    自2015年起,500元缴费档次财政补贴标准由50元/年上调为60元/年,其他档次补贴标准不变。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各项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即每人每年5000元。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哪些优惠政策?
    1、对城乡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人,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300元的养老保险费。
    2、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合法生育双女家庭和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符合领取条件的,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其中,对农村独子户和合法生育双女户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农村独女户和城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
    3、复退军人按服役年限每服役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基础养老金加发3%。
    4、对于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什么时候开始缴费,如何缴费?
    每年的10月至12月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期。根据2015年度缴费工作部署,我县确定今年缴费期为2014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参保人可在集中收费期内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村(居)协理员处办理缴费事宜。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
    七、如果中断缴费,可以补缴吗?
    参保人员因经济困难等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缴费中断的,可自愿补缴,但停缴期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如果因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中断缴费的不能进行补缴,即同一时间段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同时重复缴费。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有哪几部分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额/139。
    自2014年5月份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65元/月上调为75元/月,因配套政策及系统调试影响,2014年5至9月调标差额部分将于2014年10月份一并进行补发。
    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条件以及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并按年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重度残疾人参保并按规定缴费(含政府代缴部分)且年满55周岁,可提前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即持有残联核发的新版残疾证且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参保人,依据其本人意愿,可于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提前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新农保国家试点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即农村居民为2010年10月1日,城镇居民为2011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十、如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年满60周岁当月携带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等材料,到所在村(居)社保协理员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经审核后即可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享受待遇。对于因个人原因延迟提报申领材料的,自审核批准当月开始发放相关待遇,以前月份不予补发。
       十一、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规定时限内提报相关材料的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办理个人账户清算退保时,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也一并予以清退。
    十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如何领取丧葬费?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持参保人员死亡销户证明、继承关系证明、继承人银行账号资料到参保村(居)委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经镇(办)人社所和县居保处审核通过后领取800元的丧葬补助金。如未按期办理的,不再发给丧葬补助金。
    十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高低受什么影响?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所选择的缴费档次、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资金积累的多少决定,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多、年限长、享受政府的补贴就越多,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也就越多,其领取的养老金标准就越高。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将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适时调整。
    十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能否转移?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能够在淄博市以内跨区县办理转移接续,参保人提出转移申请后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但必须定期在原参保地进行身份认证,逾期未认证的将先行停发相关待遇。
    十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否冲突?可否衔接?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相关规定,参保人达到相应退休年龄时只能选择一项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不可重复享受。对于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达到相应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申请办理两项养老保险衔接。
为适应参保人就业多样性的需要,考虑到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能会在两项保险制度间多次轮换,因此规定处于缴费期的参保人不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在缴费最后时点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退休前,方可办理两项险种转移衔接;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办理延迟退休,待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在此期间其所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将一直封存计息。
    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折算办法及标准待省市相关衔接政策细则出台后另行颁布执行。


      县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处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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