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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时间:2014-10-24 9:25:09 来源:桓台新闻网 【字号: 】 手机看新闻

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第一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二、关于计税面积的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第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三、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第二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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