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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当“试用”为“白用”
时间:2013-9-10 9:14:28 来源:桓台新闻网 【字号: 】 手机看新闻

    近日,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某厂一职工咨询电话称“在一家公司试用快3个月了,试用期内没有签合同,感觉工作不适合自己,想辞职,工资该怎么算?”
    “试用期内出现辞职和辞退的情况,是就职初期最易发生的劳动纠纷之一。”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约定了试用期工资标准,公司就应该按照约定标准支付给职工工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职工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该公司相同岗位的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县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当心用人单位以“试用”为名“白用”劳动力,广大求职者试用期也要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若用人单位不愿在试用期内签合同,求职者须保存工服、工牌、工作资料等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证据,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可依此维权。 (董兆云  李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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