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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析
时间:2013-6-3 9:39:12 来源: 【字号: 】 手机看新闻

      近期,许多企业职工到县社保处咨询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参加工作一段时间了,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予缴纳社会保险,是不是只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才能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数额是如何确定的?如果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应负什么样的责任?解答如下:

       ●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范围是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包含已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符合国家用工规定且未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保费。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基数的确定原则及2013年社保费缴费基数
       社保费基数依据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申报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人实际工资申报缴费基数,但不能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退休待遇的多少。2013年社保费缴费基数依据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2572元,月平均为3548元。因此,2013年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129元、上限为10644元。各险种缴费比例看附表。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业务咨询电话:818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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