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县公安部门获悉,为了统筹我市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加快城镇化进程,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文件,对现有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放宽落户限制。
据了解,通过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旨在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逐步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努力构建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那么,新的户籍管理制度中明确了哪些规定或做了哪些变动呢?对此,记者来到了县公安局户政科进行采访。首先,记者拿到了一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仔细阅读后注意到,文件规定,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基础上,要实行分类明确的户口迁移政策。其中包括在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淄博市市区(包括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具有一定条件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需要注意的是,文件中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要求对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但对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户口空挂城镇人员申请回农村落户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采访时,县公安局户政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市外人员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房屋落户,新规也做了一定的修改。目前,我县执行的户籍政策中规定,自己购买房屋落户的,要求所购房屋的套内面积必须达到45平方米以上。然而,新规明确规定,市外人员购房落户,房屋建筑面积需要达到60平方米以上,并取得土地证、房产证。因此,将对自购房屋的衡量标准由套内面积变成建筑面积,也是本次改革的一大关注点。
记者了解到,还有部分农村居民表示,将户口迁到城镇会不会影响自己可享受的国家各项惠农政策呢?
县公安局户政科工作人员解释说,自2013年4月1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可继续享受目前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国家各项惠农政策,也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另外,新政实施后,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五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苗娟 丁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