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出台规定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时间:2013-1-24 10:31:02 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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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近日,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规定》共十六条,将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县直部门50个重点管理的中层正职干部纳入管理范围,主要对领导干部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子女上学、乔迁新居、庆生祝寿等事宜进行规范。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操办喜庆事宜的,应提前10天申报,事后10天内报告;操办丧葬事宜的,需在事后10天内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规定》强调,领导干部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及宴请人数。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及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单位出面组织宴请,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
《规定》指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对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田朋)
关键词:|规范|婚丧喜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