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县人社局获悉,桓台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建立桓台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年满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 元、300 元、500 元、600 元、8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2500 元、3000 元、4000 元、5000 元12 个档次。其中,100 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 元档次外,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自2013 年10 月起,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照每人每月65 元执行。筹资比例按照中央及省级财政负担每人每月26 元,市级财政负担每人每月9 元,县级财政负担每人每月30元执行。县政府对参保人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100 元的补贴30 元,缴费300 元的补贴40 元,缴费500 元的补贴50 元,缴费600 元的补贴60 元,缴费800 元的补贴70 元,缴费1000 元的补贴80 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00 元,缴费2000 元的补贴110 元, 缴费2500 元的补贴120 元,缴费3000 元的补贴130 元,缴费4000 元的补贴140元,缴费5000 元的补贴150 元。对城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含二级),县政府为其代缴300 元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缴费补贴计发按正常缴费进行计发。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县政府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对计划生育家庭、复退军人和长期缴费人员等特殊群体,县政府为其加发基础养老金: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合法生育双女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符合领取条件的,县财政给予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其中,对农村独子家庭和农村合法生育双女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对农村独女家庭和城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中的复退军人服役每满1 年(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月基础养老金计发金额增加3%。对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 年的实行定额补贴的奖励措施,实际缴费年限满15 年后,每多缴费一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金额增加3%。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可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 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给予丧葬补助金800 元。
我县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并按年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国家试点和城居保政策实施时(即农村居民为2010年10 月1 日,城镇居民为2011 年 7 月1 日),已年满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 周岁以上(不含45 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 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 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45 周岁以下(含45 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 年。 (董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