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8个工作办法。
其中,《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要求,市、区县政府每年第四季度印发下一年度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通知,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征集决策事项建议;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本级政府印发,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原则上应当于当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根据《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实施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决策的影响范围和社会关注度等因素,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办法》规定,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的原则,遵守以下规定:以专业能力、资质、经验和诚信作为主要选择标准;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论证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专家并兼顾各领域的均衡性;参与论证的行业专家、专业机构的专业特长应与决策事项相一致,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此外,《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办法》明确,决策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办法》《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督查工作办法》分别就相关方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