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滋事打民警妨害公务被刑拘
时间:2014-11-4 13:53:00 来源:桓台新闻网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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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凌晨,县公安局唐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柳泉北路与中心大街路口处有人打架,处警民警及时赶往处置。在处警过程中,朐某、马某等人情绪激动,不听民警劝阻并多次对处警民警进行辱骂、推搡、撕扯、踢打,致使民警轻微伤,严重阻碍了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并涉嫌妨害公务罪。目前,朐某、马某已被刑事拘留。
22日凌晨零时,同在唐山镇某企业上班的朐某、马某、刘某等人下夜班后到一烧烤摊吃饭喝酒。饭后,刘某驾驶摩托车,朐某驾驶汽车一前一后离开。刘某行驶至柳泉北路与中心大街路口时,将一辆停在路口等红灯的黑色轿车后保险杠撞坏。朐某看到刘某发生事故后,将车停放到兰香园小区后,又返回事故地点与轿车车主就事故处理问题进行交涉,同时打电话将一起吃饭的马某等人约到了事故现场。马某、孙某、李某等人赶到事故现场后,因双方交涉未果,引发口角,发生撕扯,轿车车主一方报警。
在处警民警处置过程中,朐某、马某等人态度恶劣,不但不配合民警工作,还借着酒劲对民警和处警队员进行辱骂、推搡、撕扯、踢打。期间,马某高喊警察打人,并紧紧抱住处警民警进行撕扯、踢打,将民警推倒在路边绿化带中。朐某则勒住处警民警的脖子,多次对其进行抓挠厮打。朐某、马某的几名同事也对民警进行阻拦,导致处警民警面部、颈部、膝盖等部位多处受伤。经鉴定,伤情构成轻微伤。
马某、朐某等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对民警进行推搡、撕扯、踢打,导致民警受轻微伤。以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今年以来,全县公安机关有多名民警在处警过程中遭到当事人不同程度的谩骂、推搡、撕扯、殴打,这些行为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损害了法律权威,损害了民警权益。为此,县公安局加大对妨害公务行为的打击力度,改善执法环境。截至目前,共有15名涉嫌妨害公务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9月30日,县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了3起妨害公务案件的审判结果,其他此类行为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县公安局依法对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所有妨害公务案件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始终保持对妨害公务犯罪行为坚决打击的高压态势。”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李明泽 胡正学)
延伸阅读:
记者从县公安局了解到,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
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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