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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重性精神疾病实行发病报告制度
时间:2013-9-6 9:39:38 来源:桓台新闻网 【字号: 】 手机看新闻

    记者昨日从县卫生局获悉,国家卫生计生委9月2日公布《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精神分裂症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应实行发病报告。
  办法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范围界定为符合精神卫生法第30条第2款第2项,主要涉及病种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妄想性障碍、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
  办法明确,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将患者信息报告相关科室。
  办法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或书面报送所在地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办法规定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伊丕香 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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