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已全面开展。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印发。
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件;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文件;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2013年《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意见》(鲁发[2013]1号)文件。
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时不予登记。
3、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的原则;坚持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不留后患的原则。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
6、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
(1)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
(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
(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10号),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8、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
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
9、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10、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11、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12、土地二轮承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
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13、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答: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14、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15、对村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16、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17、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原承包户承包地面积。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18、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19、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丈量分配,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同时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20、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依法承包给新增人口后再按此次工作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21、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22、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户应对所占用的土地设施进行恢复,不能恢复的零星地块仍由原农户暂时耕种管理。
23、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24、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号)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且无争议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禁止给受转经营者(受让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完善的,相关部门要监督流转双方完善土地流转合同。
25、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6、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7、承包户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了的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
第三,这次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确权登记颁证,不是也不能在农村进行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28、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答: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的,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村集体应按程序从预留的机动地中分配给其承包地,并变更或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9、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答: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30、对外出务工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答: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31、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如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应主要用于调整和分配给新增人口,村集体如有预留的机动地应先按程序通过民主决议分配给新增人口,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2、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列为承包家庭的成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33、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34、在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013年《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意见》(鲁发[2013]1号)文件明确提出,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
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5、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故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城镇户口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36、对以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对于以前一些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规定,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以前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7、对以前已经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以前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进行了承包土地经营权变更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完备手续存在争议的,应先由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8、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9、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0、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3年中央、省委1号文件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10号)要求,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及相关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户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