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注销逃不掉工伤赔付责任
时间:2013-5-8 10:05:15 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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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王先生问:我于2011年2月起至某公司工作,其间,公司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7月9日上午,我在工作时被突然倒下的氧气瓶砸中左脚,经医院检查确定为左脚大脚趾骨折。2011年10月,我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2011年11月,该公司进行了工商注销登记。由于公司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我没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应的工伤待遇,而公司悄无声息地人间蒸发,我该怎么办?
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公司没为王先生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应由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标准向王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公司突然注销登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因此,王先生可以直接以公司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当事人,要求其承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 (岳可华 张永)
关键词:|工伤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