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近日,我县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适当调整。 具体调整标准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1300元。 (田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