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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43期:防疫站
时间:2012-12-4 11:26:53 来源: 【字号: 】 手机看新闻

    11月30日,桓台县“政风行风热线”开播2012年下半年第21期,本期上线单位为桓台县卫生防疫站。本期节目共接听热线13个,现场解答13个。市民所提问题选登如下:
    ●一市民咨询:为什么儿童入托、入学时,学校要查验接种证?
    答: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家长应注意保存好预防接种证,以备将来孩子上学、出国、留学使用。
    ●一市民咨询:宝宝出生后,如何办理预防接种证?
    答:宝宝出生后,由出生医院的产科直接办理预防接种证,24小时内接种卡介苗和第一针乙肝疫苗,并在接种证上详细记录。家长认真保存接种证,出生一个月后持接种证到就近的接种门诊:即村里的到所在镇卫生院,县城的到县卫生防疫站进行预防接种。
    ●一市民咨询:邻居家的孩子接种疫苗后有异常反应,想问遇到类似情况时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和山东省卫生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及时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经诊断属于异常反应的,可持诊断书到县卫生局申请补偿事宜。
受种方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时,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受种者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书;
(四)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治病历复印件,包括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五)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原始收据或复印件;
(六)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原件或复印件;
(七)残疾病例伤残等级划分结论;
(八)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下期预告:下期上线单位为县财贸局,请广大市民于12月7日7:30至8:00拨打热线电话8212937咨询问题。
            (苗娟 张银 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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